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根据《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和《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湖南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的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为:
(一)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教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及其它各科成绩及格且平均成绩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中等及以上,毕业论文查重率在30%以下。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须在毕业后 2年之内。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湖南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笔试成绩合格的;
4.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
5.普通雅思考试(包括学术类 A 类和培训类 G 类),总分成绩达 4 分及以上;
6.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英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湖南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日语、法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大学日语四级(CJT4)、日语能力四级(N4)、大学俄语四级(CRT4)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4.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自注册学籍或考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三)成教学生本科学习期间补考课程达三门及以上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需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9月 1 日至9 月 30 日。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规定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具体流程如下: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 1)。
(二)各函授站(点)、自考助学点组织、接收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申请,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并按成教和自考分别汇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附件 2)。
(三)继续教育学院按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后,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并查实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依法撤销已发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湖南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二条 自2020 年 12月31日后向学校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需按本工作细则执行。我校鼓励各类大学生参军入伍,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可援引我校相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湖南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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