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南省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政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为“成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品行端正。
(二)面授、网络学习过程符合学校督查要求,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8分及以上,自考本科毕业生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成绩达到中等(70~79分)以上。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
(五)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中任一个,即视为合格)。
(1)参加学校组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考试(PETS-3)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中任一个,即视为合格)。
(1)参加学校组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合格。
3.达到湖南省成人高考免试入学条件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定其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贡献,学士学位外语可不做要求。
第四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培养的专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学校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安排。
(一)学校每年办理两次授予学位。
1.上半年:5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请材料,6月份授予学位;
2.下半年:9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请材料,10月份授予学位:
(二)学位申请和授予时限。成教函授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颁发两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因服兵役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学士学位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三)申请学士学位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纸质档一式两份,电子档一份(需插入电子照片)。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4.蓝底二寸彩照纸质版一张,电子版一张。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初审。由各函授站(点)或自考助学点与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授予条件学生名单,继续教育学院签注初审意见后汇总,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
(二)复核。校学位办复核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初审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三)评定。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名单,按照本细则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议,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四)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移交给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五)备案。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统一报送湖南省学位办备案。
(六)存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校学位办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若出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上级文件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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