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省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学位〔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3. 通过南华大学教务部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上半年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第四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五条 自注册学籍或考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每年3月份学生向相关办学单位(函授站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提出学位申请并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同时提交电子照片与纸质照片,办学单位须按要求汇总并在4月份将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对于在规定的间内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参加学校教务部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并提出学位补授申请。
二、评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6月份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授予和备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可参照原有政策(南华政发[2018]27号文件)执行。2022年8月后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均需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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